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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约定转让债权 保证责任不再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5-19 14:49:41

编辑同志:张某向费某借款10万元,担保人吕某与费某约定该债权严禁转让。后费某将该债权转让给徐某,徐某在向张某索要借款无果情况下,将保证人吕某告上法院。请问吕某还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读者:吴江南 

吴江南读者:《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债权的转让只需要“通知”保证人即可,而不需经由保证人同意。但一旦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债权不可以进行转让,就相当于对该保证设定了条件,属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一致。债权人此后再转让债权的,就属于违反了保证的条件,使得保证无法成就。此时,保证人对新的债权受让人无须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