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星金牌”“上榜好店”……你是否也曾被点评类平台上的这些词汇所吸引?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刷评”合同引发争议的案件,揭露了“五星好评”背后的灰色产业。
A 公司为某文化传媒公司,主营剧本杀服务, B 公司为某技术推广公司。 A 公司与 B 公司签订了《线上推广服务协议》,约定由B公司为 A 公司经营的剧本杀店铺提供网上推广服务,双方约定“做人气榜前三,首付10000元,到五星金牌给尾款”。经过一段时间的合作, B 公司表示协议约定“五星金牌”标准已达到,但A公司一直未支付剩余尾款,故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尾款。
审理过程中,法院注意到,所谓的“线上推广”除了正常的视频拍摄剪辑、网页设计等服务外,还有一项“组织大 V 体验然后写点评”,确保做到“好评60个,笔记20条,访客20000个……”。后双方承认其具体的运行模式为“免费玩家”,即由B公司组织招募玩家来店体验并撰写好评,结束后由A公司退回其费用。在合同履行期间,某点评 APP 上展示的除了差评剩下的好评均是B公司组织的。B公司停止服务后,该店铺的评分出现了下滑。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合同效力的判断不仅要关注合同的文本内容,还要结合合同目的及履行方式综合分析。本案中,从履行及双方沟通的情况来看,实现方式不仅包括视频拍摄、剪辑、网页设计、日常操作运营维护等,还包括由B公司组织特定群体为 A 公司撰写好评。同时, A 公司和 B 公司对被组织的特定用户还采用明消费暗退款的形式虚构在线交易额从而契合平台算法,实现提高评分的目的。
双方合同中包含了以刷单炒信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用以提升 A 公司的平台评价,使得点评平台的积分和评价失真,损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其他诚实守信的同业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应给予否定性评价。考虑到双方的线上推广合同中还包含了视频拍摄、剪辑、网页页面设计、日常操作运营维护、日常运营等合法内容,故二审法院认定双方《线上推广服务协议》部分无效。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无论是店铺经营者还是推广服务者,均应当知晓在进行互联网推广活动时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将真实信息呈现于消费者面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郑吉喆表示,本案涉及经营者在点评类网站的推广,消费者之所以信赖点评类网站,正是源于积分和用户评价是在消费者真实消费及自发分享的真实消费意见的基础上所形成,因此对消费活动具有重要的参照价值。而本案中的行为使得点评平台的积分和评价失真,这既侵犯了消费者对商家信誉和服务质量的知情权,损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也破坏了电商信用评价机制,明显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诚信等价值原则。
法院借此提醒广大经营者,要从本案中汲取教训、积极反思,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精神、诚信精神指引自身行为,不得损害消费者、其他同业经营者及平台主体的合法权益。(薄晨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