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记者获悉,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危险作业罪案件,分别判处被告人毕某某等8人拘役二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不等。被告人盗采的绿松石粗矿6袋共计29.83公斤,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人杨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周某海、王某、蔡某、葛某分别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20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案已于2023年4月11日生效。
2022年3月底至4月17日期间,由被告人毕某某提议并邀集被告人周某安、周某海、王某、李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及安全生产许可的情况下,至本市雨山区向山镇某山坡一处盗洞内,采用人工凿洞的方式非法盗采绿松石。其中,经被告人毕某某与周某安商议,由周某安出资购买发电机等设备并联系周某佳(另案处理)帮助望风。经被告人周某海与毕某某商议,由周某海出面邀约向山镇某村村委会工作人员王某麒(另案处理)帮助打探检查消息。被告人王某联系被告人杨某某参与洞内盗采活动。被告人蔡某、葛某主动加入并在毕某某的授意下帮助望风。经查,被告人周某海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杨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蔡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葛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经马鞍山市雨山区应急管理局、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认定上述矿洞盗采安全风险大,属于高度危险作业,极易造成伤亡事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毕某某、周某安、周某海、王某、杨某某、李某、蔡某、葛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自从事矿山开采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综合考虑毕某某、周某安、周某海、王某、杨某某、李某、蔡某、葛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认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刑法修正案(十一)》设立了危险作业罪,将“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作为入罪条件,重在预防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本案中,8名被告人非法从事矿山开采生产作业活动,虽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因在开采中缺乏专业培训,对矿山开采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而具有现实危险性。人民法院根据本案证据情况,在不能认定非法采矿罪的情况下,依法适用危险作业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利于加大对私挖盗采国家矿产资源行为的打击力度。(记者 唐欢 通讯员 桂月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