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堂妹小柴幼年时因意外事故导致瘫痪,成年后出嫁。去年下半年小柴父母先后因病离世前,均用遗嘱的形式将四间瓦房、存款等遗产指定由小玲继承。在执行遗嘱时,小柴的大哥以“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为由强行阻止。请问,父母指定残疾女儿继承财产的遗嘱有效吗?
读者:吴振生
吴振生读者:残疾人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民法典》在继承编分别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继承权男女平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还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妇女依法行使继承权,不受歧视。”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女儿也是当然的法定继承人,残疾人的继承权受法律的特殊保护。本案中,小柴身体严重残疾,其父母摆脱遗产只传男不传女的世俗偏见,自主行使遗产处分权,立遗嘱指定其女儿继承遗产,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为及时解决这起遗产争夺纠纷,小柴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办法,诉请法院以判决的形式依法确认该遗嘱效力,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继承权,并为生活所需提供相应的物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