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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签订的监护协议无效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5-24 14:55:46

编辑同志:我丈夫在外打工期间因意外离世。我再婚前与公婆达成协议,由二老担任我女儿的“法定监护人”。谁料我再婚后多次看望女儿均遭公婆拒绝。请问,我们双方达成的监护协议有效吗?我能否“要回”女儿的监护权?

读者:刘小妮 

刘小妮读者:这份私下签订的监护协议是无效的,您有权要求前公婆将孩子交由您抚养。《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根据父母是子女的直系长辈亲属和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的特点,首先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这里所指的父母包括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即只要存在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父母,就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父母有监护能力而不尽监护义务的会受到法律制裁;非法剥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也为法律所不许。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去世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该条第二款规定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就是说,虽然孩子的祖父母也是具备监护资格的人,但有监护资格不等于就是监护人,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先后顺序进行确定。据此规定,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您可通过诉讼的方式,由法院判令对方将孩子交由您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