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今年“五一”假期前夕,我与某摄影工作室签订了婚庆摄影录像服务协议。婚礼结束后,摄像师不慎将我婚礼的录像资料损毁,给我及家人带来很大的精神伤害。请问,我有权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吗?
读者:张海民
张海民读者:由于摄像师的重大过失行为,致使见证婚礼的录像资料发生损毁,您有权向摄影工作室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据此规定,记载着婚礼美好记忆的录像资料损毁,构成该条规定的特定物侵权责任,即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与普通的种类物不同,特定物往往具有独特性、稀缺性与不可替代性,承载着权利人某种特殊的情感记忆,其精神价值可能远超物质价值,具有重要的人身意义。特定物侵权责任的主观要件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特定物侵权责任的客体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普通物件不是适格客体。对是否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判断,应符合社会常理。这种特定物应具有典型的人格或身份意义,一旦损毁难以恢复原状,例如倾注心血的手稿、已故亲人的唯一照片、祖传的珍贵遗物等。特定物侵权责任的结果要件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因为摄影师的工作失误,导致具有时间性、空间性、人物性等诸多个性化特征的珍贵婚礼录像资料损毁,内容无法再现,无疑对您及家人造成了无法弥补的精神创伤,故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