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公司新聘一名电焊工,但几经催促就是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今这位员工入职已经快1个月了。请问,为防止以后可能面临的用工风险,公司能否与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
读者:马伟明
马伟明读者: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公司有权终止劳动关系,但前提是必须有足够的证据支撑,否则存在违法风险。《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上述规定,自劳动者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其签订劳动合同,被拒签的有权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需给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入职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虽然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