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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父支付抚养费 无正当理由判驳回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5-29 15:16:12

宁国讯 协议离婚时,明文约定一方不用承担抚养费,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前不久,宁国市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依法作出回答。

2017年,叶某某的母亲与父亲协议离婚,约定叶某某由母亲独自抚养,父亲不用承担抚养费。离婚协议还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配。2022年底,叶某某以其年龄增长及城市物价上升,母亲无固定收入,抚养能力有限,不能维系自己目前的生活及学习需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其父亲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叶某某母亲与其父亲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基于离婚时双方的财产分配、健康状况和经济状况的真实意思表示,叶某某母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民事行为的后果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对自行抚养叶某某可能带来的经济负担,应有足够的预见和判断。虽然随着叶某某年龄增长,各种花销较大,但叶某某母亲未举证证明其基本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足以维持子女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现叶某某状告其父,要求其父支付抚养费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与诚信原则相违背,判决驳回叶某某诉请。

判决书送达后,叶某某不服,向宣城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但叶某某在一、二审诉讼过程中,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上述情形出现明显变化。因此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表示如叶某某出现新的需要由其父亲承担抚养费的情形,可再依法向法院主张权利。(李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