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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执携手同解纷 “结”一案“了”多案
来源:郑文慧 记者 常振龙 阅读量:10000 2023-06-01 21:15:33

近日,亳州市谯城区法院经开区法庭庭长邢丽侠成功调解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该案的调解促使涉及双方当事人的执行案件顺利执结,通过“结”一案,达到审执联动“了”多案的效果,减轻了双方企业诉累,为地方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原告亳州市某新材料科技公司和被告某建筑公司于2014年5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建原告车间、办公楼、宿舍工程土建和安装工程,按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如属承包人的施工质量问题则承包人负责修理。原告被告双方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于2016年1月全部竣工验收,原告对被告施工质量不满,遂将被告诉至法院。审理期间,原告提出对施工质量是否合格、是否符合图纸及合同要求进行鉴定,谯城区法院委托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对原告的申请进行鉴定。经鉴定,被告方施工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谯城区法院于2021年8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某建筑公司支付原告检测费、门窗款、鉴定费等共计90万余元,被告在判决生效后按照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出具的维修方案履行维修义务。

后因该建筑公司经营者变更,公司现任经营者史某某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将亳州市某新材料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工程款及工程变更产生的各项费用,该案经两级法院审理,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亳州市某新材料科技公司支付史某某工程款253万余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亳州市某新材料科技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史某某于同年10月向谯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在执行期间,亳州市某新材料科技公司于2023年4月又对该新材料科技公司和史某某提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二被告按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出具的维修方案履行维修义务,支付146万余元维修费及利息,并赔偿原告维修停产期间的损失30万元。

谯城区法院经开区法庭庭长邢丽侠受理该案后,充分听取双方陈述,认真审查双方证据,详细了解原被告纠纷的前因后果,不是单纯地就案办案,而是抓住双方矛盾关键症结,有的放矢地从源头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通过与执行法官的沟通协作,涉及双方的执行案件也顺利执结。(郑文慧 记者 常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