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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优先购买权 优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6-02 11:36:40

编辑同志:余某有住房一套,几年前余某将该房屋50%的产权转让给陈金某。殷某在不知情下承租了该房,租赁期内,余某又将该房另50%的产权转让给案外人陈紫某。租期届满续租房屋时,殷某方知房屋已被余某转让,殷某认为余某在转让该房时未通知自己,侵犯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余某赔偿。请问殷某的诉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读者:吕晓明 

吕晓明读者:本案是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冲突的一种情况。余某与陈某金是该房的按份共有人,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或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殷某的诉请无法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