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城市居民张某与梁某签订《联合建房合同》,约定由梁某提供宅基地,张某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张某所有。张某给付梁某建房款10万元后,开始建造房屋,但房屋建成后被梁某占有使用,并拒绝返还。请问张某能否主张该房屋所有权?
读者:李玲
李玲读者:张某非案涉宅基地所在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张某与梁某签订的《联合建房合同》,标的物为农村宅基地,其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该合同亦未得到有关组织和部门的批准,故《联合建房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属无效。对于双方因合同取得而应予返还的财产问题,因合同无效,张某应当返还梁某宅基地,梁某应当返还张某建房款10万元,但张某建成的房屋与梁某宅基地为一体化房地产,无法返还,应当由梁某折价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