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林某在一家只有20名员工的小微企业打工多年,从未休过年休假。为此他跟老板反映,老板说小微企业不是大公司,因此没有年休假一说。请问,老板的答复是否合法?林某现在已经辞职,是否可以要求未休年休假的补偿?
读者:王永正
王永正读者:该企业老板的说法是错误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上述规定表明,与小微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享有带薪年休假。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根据上述规定,在林某已经辞职的情况下,他也应获得未休年休假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