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大学毕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其中一项条款约定:女性新员工在公司工作三年之内不得结婚生育,不按工作计划安排婚育的视为违约。请问,这样的合同条款有效吗?
读者:夏小燕
夏小燕读者:用人单位的上述劳动合同约定属于就业歧视条款,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现实中,劳动者要善于运用录音、拍照等方式保留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如果劳动者在结婚、怀孕后构成“违约”或“被自动离职”,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