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为鼓励孙子提高学习成绩,张大伯两年前曾以孙子龙龙(12岁)的名义在银行存款5000元人民币。前几天张大伯因病去世,几个子女认为龙龙系未成年人,无权接受赠与。请问,该笔存款龙龙是否享有所有权?
读者:李洪
李洪读者:《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双方协商一致即告成立,受赠人接受赠与即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该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还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根据您的描述,张大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以孙子名义所存款项应视为对他的赠与,完全是自主处分财产的行为,在孩子或者其监护人表示接受之时,该项存款已经属于孩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