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讯 因诈骗罪,颍上人任某近日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违法所得诈骗财物责令退赔给被害人。
经查,2021年7月至8月,王某(已判决)在为马某、刘某等人办理贷款过程中,为获取马某、刘某等人的信任,安排被告人任某先后冒充中银富登银行经理“陈明”、中国银行合肥滨湖支行经理“吴刚”,以马某、刘某办理贷款需要有偿提供担保人、请客送礼等为由,共同对马某、刘某实施诈骗。其中任某参与骗取马某、刘某共计18.7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任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赔被害人部分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