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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离职除经济补偿外 还享有三种补助金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6-12 10:54:13

编辑同志:孟某在车间工作时,因操作不慎,左手受伤,被鉴定为八级伤残。医疗期满后,孟某决定不再继续工作,并依法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请问像孟某这样的情况,离职后,单位应当给予哪些补偿?

读者:洪敏 

洪敏读者: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孟某因工致残,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除单位应当给予孟某经济补偿金外,单位还应当依照鉴定的伤残等级,按标准支付孟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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