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温某所在的某造纸厂因污水排放不达标,被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造纸厂让所有员工另谋生路,所签劳动合同自动终止。温某等员工认为,员工们无错,造纸厂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给予员工们经济补偿。请问造纸厂应当给予员工补偿吗?
读者:吕顺明
吕顺明读者:《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造纸厂因为污水排放不达标问题而被吊销了营业执照,此时与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依法造纸厂应当依照法律制定的有关标准,给予所有员工以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