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记者从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民一庭法官日前审结一起人格权纠纷案。随着抖音平台逐步深入人们生活,个人将视频发至抖音平台需谨慎,如果涉及到他人,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侵权纠纷。
芜湖原告王某,系芜湖某传媒有限公司的主播,被告张某与王某是同事关系,双方曾合拍过视频并由张某在抖音平台发布。2022年11月,张某再次在抖音平台发布了一条与王某合拍的视频,视频发布后,多人围观、点赞、评论、收藏和转发。因两人合拍的视频内容引起受众对两人关系不当猜测,多次出现异样评论。而张某对评论区的询问,有着不实回复。
王某获悉这一情况后,立即抖音私信张某,多次要求其删除上述视频,张某未予回复,于是委托律师向张某发送了律师函;然而,张某一直未予理睬。该视频的发布及评论区的不实评论严重影响到王某的正常生活,且导致王某患上了重度抑郁症,王某认为张某的行为侵犯了其自身的人格权,故王某决定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了解,原被告双方合拍视频,在张某发布至抖音平台所引起大众对王某职业的猜测,当王某明确向张某提出删除视频时,张某理应立即删除案涉视频,以防止视频对原告不良影响的进一步扩大。可是张某选择不予理会,甚至作出不实回复,让公众误以为二人之间存在其他关系,有贬损原告的名誉,理应承担在影响范围内向王某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王某要求张某在该抖音账号发布就侵犯原告人格权向原告公开道歉的视频、并保留30日不得删除的诉请,该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王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张某的侵权行为,确实给王某的名誉造成了损害,本院酌定由张某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关于王某主张的为固定证据而支出的公证费2108元和律师费5000元,均系王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该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人格权纠纷是指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引起的纠纷,人格权具体而言,包括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其中,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吴沙莎 记者 黄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