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入职某公司时已有身孕2个月,截至孩子满月时,公司给我缴纳的生育保险还不足10个月,故不符合本地社保部门规定的生育津贴领取条件,公司也拒绝向我支付产假工资。请问,不能领取生育津贴就等于没有产假工资吗?
读者:毕晓蔓
毕晓蔓读者:《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据此,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为女职工缴纳了生育保险,以及缴费时间长短,符合生育条件的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均有权获得工资保障,享受产假工资,而且产假工资不应低于产假前的工资标准。当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前工资的,用人单位还应当予以补足。此外,公司不能以自身无过错为由拒绝向你发放产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