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案涉林地因植被破坏导致塌方和滑坡等地质灾害,我们迫切想督促企业尽快修复受损林地。通过合规检察建议和认购碳汇替代履行惩罚性赔偿责任,既增加了企业绿色发展意识,又使受损生态环境尽快得到修复。”6月13日,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一级检察官孙淑琴,在谈起该院诉巢湖某矿山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破坏生态民事公益诉讼案时,这样说道。
巢湖某矿山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是一家矿产品开采加工企业。2018年下半年,该公司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非法占用肥东县某山场的林地进行石料开采。经鉴定,该矿山公司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5.9亩,致被占用区域林地上的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2022年4月26日,该矿山公司及相关主管人员均被合肥铁路运输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但被毁林地未得到有效修复。2022年6月,肥东县林业建设服务中心组织案涉林地修复方案的编制和评审,修复费用为567542.42元。
肥东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中发现该案件线索后,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并于同日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公告期满后,没有相关法定主体提起诉讼。2022年9月16日,肥东县检察院根据管辖规定,将该案移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合肥市检察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评估意见认为,案涉受损生态环境及生态服务功能可恢复,生态系统受损期间服务功能损失价值为108850元。2022年12月16日,合肥市检察院向该矿山公司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合规整改。在合规律师团队指导下,该公司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建议,完善采矿及用地许可手续,制定矿山环境管理和防治等制度,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培训,并承诺三个月内完成生态修复工作。今年2月底,该公司完成全部整改。
3月2日,合肥市检察院举行听证会,邀请肥东林业中心、法学专家、企业合规律师、人民监督员及“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听证,结合合规整改情况,就检察机关是否可以与企业达成和解协议以及要求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等进行公开审查。听证会一致认为,企业合规整改符合要求;在企业自愿承担生态修复及赔偿责任,公共利益得到充分保护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可以与其达成和解协议;惩罚性赔偿责任可以通过认购碳汇方式替代履行。
4月4日,在省检察院和省林业局的支持下,巢湖某矿山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休宁县西田国有林场签订碳汇认购协议,购买1112吨林业碳汇。4月6日,合肥市检察院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5月9日,经庭前调解程序,检察机关与该矿山公司签订调解协议,法院遂出具民事调解书:该矿山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前按修复方案将被损林地予以修复,并经肥东林业中心验收,如不履行修复责任则承担修复费用567542.42 元;支付生态环境系统服务功能损失108850 元、生态损害评估及修复方案编制费等事务性费用67900元;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调解协议签订后,巢湖某矿山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足额支付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5月26日,合肥市检察院、肥东林业中心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对该公司生态修复情况现场验收。经现场查看及听取第三方验收单位意见,认为生态修复验收合格。
对于该案的典型意义,省检察院认为,检察机关能动探索“生态修复+企业合规+碳汇赔偿”的模式,成功办理破坏森林资源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过检察建议推动企业合规整改,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结合合规整改情况和听证意见,确定企业是否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在充分维护公共利益前提下,同意企业以认购碳汇方式替代履行惩罚性赔偿责任,并通过调解方式实现全部诉讼目的。既坚持“生态修复优先,固碳增汇协同推进”原则,又正向激励企业从生态破坏者成为生态修复者和保护者,最大限度实现案件办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记者 袁中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