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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可放弃 赡养义务不能丢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6-20 15:24:14

编辑同志:退休职工赵大妈年过七旬,其丈夫徐某已去世多年。赵大妈有两个儿子,其中大儿子徐某胜结婚后生活比较富裕。而小儿子徐某利结婚后一直跟赵大妈住,并负责日常花销。两年前,小儿子失业,赵大妈也生病住院。看到小儿子家经济越来越困难,赵大妈就找到大儿子徐某胜要求他承担一部分赡养费。可是,徐某胜以自己将来不参与赵大妈所有的房屋的继承为由,拒绝给付任何费用。

读者:赵善阳 

赵善阳读者:《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依据上述规定,一切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当予以赡养,在物质上和经济上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而赡养和继承是两个各自独立的法律关系,赡养义务的履行与成年子女是否继承遗产并无必然的联系。继承权作为子女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子女是可以放弃的。而赡养父母作为子女的一项法定义务,是不可以免除或者转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