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月,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明确了惩罚性赔偿在环境侵权纠纷案件中的具体适用。在一审判决未支持我们提起的惩罚性赔偿诉请后,我们决定提出上诉。”6月13日,石台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张辉在谈起该院诉胡某等19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时,这样说道。
2014年至2015年期间,胡某、谢某某等19人采用欺瞒等手段,以安庆某机场工程用砂为由,申请在长江池州段水域采砂项目。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间,胡某等人通过超泵量、超产量、超期限等方式,大肆盗采江砂228.397万吨,所采江砂并未用于安庆某机场工程建设,全部被私自对外售卖,销售数额4768.58万元。
胡某、谢某某等人非法采矿案系最高检和省检察院挂牌督办的涉恶案件,最高检将该线索逐级交至石台县检察院办理。2022年1月25日,石台县检察院对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立案,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经评估,胡某、谢某某等人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失5334.6433万元。
2022年5月5日,石台县检察院以非法采矿罪对胡某、谢某某等人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胡某、谢某某等19人连带赔偿因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水生生物资源损失费、评估费、惩罚性赔偿金等共计5603.3755万元。一审庭审前,石台县检察院检察长列席石台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就案件相关争议问题交换意见。2022年7月6日,石台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石台县检察院提出的除惩罚性赔偿金以外的诉讼请求,同时以公益诉讼起诉人未证明生态环境受到重大损害,未提供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损失的证据为由,驳回了关于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石台县检察院将判决情况逐级汇报至省检察院,并在省检察院指导下提出上诉。上诉主要从侵权人主观故意明显、采矿行为持续时间长数量大、造成损害的范围和程度等方面,证明胡某、谢某某等人破坏生态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同时,就公益保护的责任、公益诉讼的定位等与法院进行了充分交流。
二审期间,省检察院与省高院就该案惩罚性赔偿问题进行细致沟通,池州市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二审法院审判委员会。2022年10月27日,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惩罚性赔偿金100万元的诉讼请求。
对于该案的典型意义,省检察院认为,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当加强公益诉讼和刑事检察的有效衔接,深挖“涉恶”案件线索,在公益诉讼案件中综合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行为持续时间、地域范围、损害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判断适用惩罚性赔偿,通过依法追究刑事和民事责任,实现对恶势力犯罪团伙“打财断血”,取得良好办案效果。把握好公益诉讼职能定位,借助第三方评估机构科学认定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后果及修复费用;通过检察一体化强化案件指导,综合运用诉前沟通、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制度等方式促进法院、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围绕公益保护的共同目标,按照各自职能参与公益诉讼,构筑长江岸线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法治屏障。(记者 袁中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