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记者从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公开审理一起由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魏某、赵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4月至5月,被告人魏某为使银耳品相更好便于销售,使用硫磺对售卖的银耳进行不当熏制,并将熏制后的银耳销售给芜湖市某批发市场个体经营户赵某等人。被告人赵某明知是使用硫磺熏制后的银耳仍予以销售,致使该批银耳被流入辖区内部分超市和个人。经检测,被查获的银耳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高达2.20g/kg,远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0.05g/kg的上限要求。
鸠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银耳,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赵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银耳,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据此,判处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并禁止二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有关的活动。
国家对食品中二氧化硫的允许残留量做了强制性规定,含有过高二氧化硫的食品对人体的危害性非常大,严重的会损害人体的呼吸系统及肝脏、肾脏等器官。因此,芜湖鸠江区法院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提高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不要因便宜而购买“三无”产品;告诫所有食品生产者、经营者,一定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守住良心底线,增强法治意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莫怀有钻法律空子的侥幸心理。食品安全底线不容触碰,社会公共利益不容侵害,如有违法犯罪,必将付出沉重代价。(汪丽丽 记者 黄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