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事关农民切身利益,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由于履行征地程序不规范、补偿安置不到位,矛盾纠纷频发。6月27日,记者获悉,我省拟立法从源头上规范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省司法厅已将《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全文发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立足实用细化程序
《办法(草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征地补偿安置全流程进行了细化。
对征地报批前几个具体环节,即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听证、补偿登记、签订协议等,逐一作出具体规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同时,应当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重点围绕征地的合法性、合理性、补偿安置措施的可行性等,确定风险点、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为低风险或虽属于中风险但可通过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化解为低风险的,方可实施征地。
过半数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不得低于90%。签订协议比例未达到要求的,不得申请征收土地。
关于征地报批程序,《办法(草案)》规定了申请土地征收应当具备的条件及报批时限;关于批后程序,《办法(草案)》从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及土地交付等维度,一一加以明确。
厘清争议源头预防
妇女嫁入后,将户口迁入夫家,是否享有征地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一次性全部被征收、已经确权到户的,征地补偿费如何分配给农户?针对当前征地补偿安置中矛盾纠纷较为集中的相关问题,《办法(草案)》给出了答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务工、经商、服役、就学等原因暂时离开集体经济组织,将原有的土地承包权交回发包方或者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他人的,不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不因丧偶、离婚而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因结婚、生育、抚养收养和政策性移民等原因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
由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方案,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居)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居)民小组会议讨论,并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召开村(居)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居)民小组会议时,可以邀请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员参加,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派人员参会予以指导,但不得干预民主决策。分配方案应当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接受其成员监督,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征收土地实施机构以及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民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其监督。
突出维护合法权益
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征地补偿安置的基本原则。《办法(草案)》规定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要做到“两个保障”,即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在土地征收公告的发布、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等各个环节,《办法(草案)》均规定了被征地农户参与的方式和途径,有效保障了征地农户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关于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办法(草案)》要求,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当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征收宅基地涉及村民住宅采取提供安置房安置的,应当先安置后搬迁;无法做到先安置后搬迁的,应当约定过渡期,过渡期一般不超过3年。因当地人民政府的责任延长过渡期的,对自行安排临时住处的被征地农民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不低于1.5倍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记者 周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