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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非法倾倒危险废物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6-29 14:47:59

“这些危险废物就倾倒在主干道旁边的一拆迁地块,我们一下车刺鼻的气味便扑面而来,戴口罩都挡不住。”6月13日,全椒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周琪然在谈起“尚某某等4人污染环境案”时说。

2021年9月,南京某合金有限公司明知其储存的除尘灰为危险废物,仍委托南京某环保公司按照一般固废进行处置。承接该业务后,南京某环保公司又将其转托给盐城某环保公司。2021年10月底,盐城某环保公司负责人吕某某(另案处理)联系了被告人张某某,要求其提供危废倾倒地点。张某某安排被告人沈某某具体经办后,沈某某又联系了被告人尚某某、马某提供倾倒地点。上述公司及个人均无危废处置资质。2021年11月,南京某环保公司从合金公司运出三车除尘灰,并全部倾倒于全椒县境内一处拆迁地块。三车除尘灰总重95.66吨,属含有氟化物的危险废物。被倾倒的除尘灰与现场原有的建筑垃圾等固废混同后,总重量约千余吨。经鉴定:混合堆放物质具有无机氟化物浸出的毒性,已严重污染环境。

2022年1月28日,公安机关对尚某某等人涉嫌污染环境案立案侦查,全椒县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办案检察官会同公安侦查人员、环保执法人员等到危废处置现场实地查看案情,并就下一步侦查重点和方向向公安机关提出建议:调取货运平台数据,查明运输车辆信息;对倾倒地点视频监控进行提取,固定电子证据等。同时,及时协调环保部门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估,督促上游产废企业主动赔付生态修复等费用280余万元。

2022年6月17日,该案移送至全椒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污染环境犯罪的主观故意认定是办案中的难点问题,办案检察官经审查认定,尚某某等人明知自己无处置固废或危废资质,未对运输的粉尘灰进行认真查验,发现异常情况后,仍然倾倒并用挖机挖土掩盖,未采取任何防渗、防漏、防淋雨、防扬洒等措施,其主观故意应当认定为“明知可能是危废而予以倾倒”。为精准认定危废数量,办案检察官认为,结合相关证据、综合全案事实,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应以运输吨袋内粉尘灰的重量来认定危废数量更符合客观实际。

2022年9月29日,全椒县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尚某某等4人提起公诉。今年1月16日,全椒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涉案4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尚某某、沈某某提出上诉,今年2月20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对于该案的典型意义,省检察院认为,本案中,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查明污染物来源并督促环保部门对环境损害后果进行评估。在审查起诉阶段,涉案危险废物均得到安全处置,涉案企业履行环境损害修复费用赔付责任,受损生态环境得以修复。(记者 袁中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