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类探店类视频风靡网络,不少人在享受动动手指就能看遍各色网红店铺的同时,也寄希望于这些博主能帮自己“避坑”。但现实情况是,不少所谓探店博主只关心自身利益,因收取商家费用,无视产品实际情况,堂而皇之地配合演出,进行夸大宣传甚至虚假宣传。
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明确提出,通过体验分享等形式推销商品或服务的视频,如果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发布者必须显著标明该视频为“广告”。
探店成“流量变现”渠道
作为一个“又懒又馋”的吃货,付兆宇一直喜欢观看美食类探店短视频,在一批候选名单中,他选择了一位最喜欢的博主推荐的某火锅店,并通过其短视频界面购买了一张套餐优惠券。
菜量小、味一般、无服务,最重要的是购买的套餐优惠券需要先在店内点够80元菜品后才可使用……这次就餐体验与探店视频中的宣传大相径庭,“这种店竟然能让一个还算有流量的博主如此推荐?”感到被欺骗的付兆宇意识到,这家餐馆拥有的不是做美食的能力,而是给博主的“钞能力”。
“网络探店,认真你就输了。”作为圈内人,曾做过探店博主的悠悠经常如此告诫身边的人,他深知这里水很深,很多探店“达人”也早已放弃了当初拍视频的初衷。
探店是指博主通过直播或视频的形式,分享个人消费体验,对商家或品牌进行评价和推荐,相较文字、图片类“种草”推荐,此类短视频形式更为直观,因此逐渐成为当前主流。一些流量高、影响力大的网红,更能凭借其个人影响力,让消费者对其推荐的商家或产品产生更高的信任度,从而对消费者购买决策产生影响,达到引流效果。
商业化导向使得探店成为博主、商家“流量变现”的渠道,“注水”推荐、“钓鱼”探店现象屡见不鲜。
探店广告要进行明示
近日,某公司发布的达人探店短视频,因未标明“广告”,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1万元罚款。据介绍,某咨询有限公司是某社交平台授权服务商,在与相关商户签订推广协议后,寻找“达人”为商家拍摄多条相关探店营销视频,并附加带货链接后进行发布。由于未标明“广告”字样,构成了发布不具有可识别性广告的行为,依据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给予该公司行政处罚。
《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为规范达人探店等行为,《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强调,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看来,这些规定明确了互联网广告发布方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划定了兴趣分享与广告推广的界限,不仅降低了消费者的甄别成本,有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为监管部门提供了判定依据。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提醒,如果探店博主正常发表个人消费体验,并未进行任何足以干扰判断的利益交换行为,可以不认定为广告,但如果探店视频同时附上链接实现了跳转购买,则属于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必须标明“广告”字样,否则将涉嫌违法。
探店虚假宣传需担责
“解决探店乱象,首先需要探店博主增强法律意识,不能一味向‘钱’看,而要对自己发布的内容负责,保证真实。”刘俊海指出,当探店视频以广告形式分享时,发布者相当于广告代言人,如果使用了不实内容或故意配合商家进行虚假宣传,如瞒报价格、夸大功效、虚构使用条件等,则涉嫌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不仅商家要承担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探店博主在明知和应当知道宣传内容虚假时,也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于一些博主强行“求合作”等行为,陈音江提醒,如果故意以虚假评价、恶意差评或自身粉丝流量等作为筹码向商家索取好处,则可能涉嫌侵犯商家名誉权,重则还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此外,刘俊海认为,相关平台也应负起责任,加强内容审核,特别是增强人工审核环节,针对巧立名目的探店类广告进行严格甄别。此外,平台不应被动等待发布方主动标明“广告”字样,而应对存在明显广告性质的内容或在视频、评论区内附有相关链接的作品在其显著位置标明“广告”,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要及时提醒此类内容发布者,对于拒不改正或多次出现类似问题的账号,应采取限流、作品下架、封号等必要处理。同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引入社会监督力量,共同规范探店行为。·赵晨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