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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非法采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芜湖彭某某等55人非法采砂案入选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6-30 10:33:17

6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0件督促整治非法采矿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我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诉彭某某等55人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其中。

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彭某某等人出资购买4艘船并改造成吸砂泵船,形成了以彭某某为首、陆某某等人为固定成员、刘某某等人为一般参与者共55人的非法采砂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长期盘踞在芜湖市东梁山一带长江水域,大肆盗采江砂,形成集盗采、运输、销售为一体的非法产业链。案涉采砂水域有江豚等珍稀水生动物活动且毗连铜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法盗采威胁江豚生存环境。

获取该案线索后,芜湖经开区检察院刑事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同步介入侦查,2021年7月6日、2022年6月13日,先后决定对彭某某等29人及周某等26人非法采砂违法行为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通过调取涉案刑事案件材料、走访调查、委托鉴定等方式,芜湖经开区检察院查明,彭某某等人非法采砂170048吨,价值460多万元。经芜湖经开区检察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非法采砂行为导致的江砂资源和河床结构等损失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非法采砂行为造成河床原始结构受损94550.07立方米,水源涵养减少50913.32立方米,建议采用工程手段恢复河床原始结构及水源涵养量,所需资金近515万元;造成渔业资源直接经济损失,恢复费用9万余元。

芜湖经开区检察院认为,彭某某犯罪集团非法采砂行为对国家自然资源造成巨大损害,严重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符合民法典关于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其中,3名当事人因同起犯罪事实已在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被判令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法应当排除在此次诉讼被告之外。另考虑刑事责任的免除并不能阻却民事责任的承担,依法将因犯罪数额未达刑事立案标准而不予公诉的8名当事人列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同时厘清各被告侵权责任关系,为精准提出诉讼请求奠定了证据基础。

2021年11月18日,芜湖经开区检察院向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彭某某、陆某某等29人连带赔偿非法采砂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524万多元、损害赔偿金数额10%惩罚性赔偿金524068元、评估费10000元;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2022年3月25日,芜湖经开区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彭某某等5名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2022年8月15日,芜湖经开区检察院向芜湖经开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周某等26人分别对各自参与的违法犯罪行为与已判决的彭某某等29人对案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及惩罚性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芜湖经开区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于该案的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针对非法采砂犯罪集团人数众多的特点,检察机关分批次提起刑事公诉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保持案件完整性前提下依法及时惩罚罪犯,合理确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将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不予公诉、但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列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精准追究违法行为人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司法解释,以生态资源损失为基数提出破坏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增加了非法采砂犯罪集团的违法犯罪成本。(记者 袁中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