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我的月工资为基本工资5000元+岗位工资4000元,近日公司突然通知将我的月工资结构调整为基本工资3000元、岗位工资1000元,加上绩效工资,调整后,我的工资总额与调整前一样。请问在公司事先未与我协商但工资总额未变情况下,公司之举是否构成降薪?
读者:王莉莉
王莉莉读者:公司之举构成降薪。虽然工资总额并未发生变化,但固定工资(即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下降,甚至绩效工资占比超过固定工资。鉴于绩效工资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表现发放的奖励性工资,其发放的依据是劳动者的绩效考核结果,这意味公司在确定你绩效工资数额方面的可变性、随意性大大增加,只有在公司认为你绩效考核结果达标的情况下,才能获得与之前同样的工资,等于变相提高了你的劳动义务,降低了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固定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公司既未与你协商,也未与你达成一致意见,单方调整工资结构的行为自然对你没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