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泾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了一起非法制造枪支案,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对扣押在案的气枪、气枪配件等予以没收。
2016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陈某通过观看网络视频学习气枪组装知识,多次利用网络购买气瓶、瞄准镜等气枪零部件,组装成气枪2支。因自行组装的气枪精准度存在偏差,便藏匿家中。2023年3月15日,公安机关接到线索称陈某有涉枪嫌疑,遂向陈某核实情况,陈某主动将组装的2支气枪及13个枪支零部件上交至公安机关,后经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宣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2支气枪均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2支,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陈某在公安机关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上交涉案枪支及配件,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故作出上述判决。(杨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