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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师学艺 师徒之间亦构成劳动关系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7-05 14:45:48

编辑同志:一家手机修理店是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年满22周岁的我为学习手机修理技术而作为学徒进入该店,我的工作由手机修理店安排(具体负责提供修理服务、接待顾客、拿货送货、打扫店内卫生等),工作场所、劳动工具、食宿也由手机修理店提供,手机修理店每月向我发放一定数额的工资。但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请问:我与手机店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读者:朱娜娜 

朱娜娜读者:你与手机店构成劳动关系。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即虽然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虽然《劳动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但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当事人建立劳动关系的方式之一,而不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不论是否有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具备上述三项情形,便可以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本案情形恰恰与之吻合,即应当认定手机修理店对你用工之日起便存在劳动关系:一方面,手机修理店是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具备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而你年满22周岁,符合劳动者的法定条件;另一方面,你的日常工作由手机修理店安排,工作场所、劳动工具、食宿由手机修理店提供,你还必须接受手机修理店的劳动管理,手机修理店已经向你发放一定数额的工资;再一方面,你提供的修理服务、接待顾客、拿货送货、打扫店内卫生等是手机修理店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期信箱由江西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颜梅生、颜东岳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