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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带来的警示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7-10 15:52:05

为进一步揭示毒品危害,提升群众识毒、防毒、拒毒意识,在6月26日,第36个“国际禁毒日”之际,宁国市法院通过梳理该院近年来审结的毒品(涉毒)犯罪案件,在该市首次向社会发布3起涉毒犯罪典型案例,以期教育警示大家,切勿触碰毒品,切勿违法犯罪。

贩卖毒品电子烟油案

案例:2021年7月1日至7月8日间,未成年人吕某一单独或伙同吕某二(另案处理),将从陈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的含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电子烟油,贩卖给成年人及未成年人甘某某、葛某某、张某某等7人共计15次,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209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一明知是毒品而予以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吕某一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依法从重处罚;向多人贩卖毒品、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一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一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一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吕某一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对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9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本案属于典型的新型毒品犯罪案件。该案中电子烟油含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该种化学物质自2021年7月1日起,被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进行整类列管。该种新型毒品具有极高的致幻性、成瘾性,往往被不法分子添加入电子烟油中或喷涂于烟丝等介质表面,因其外表与普通电子烟相似,具有较强迷惑性,不易被发现和查处,严重破坏毒品管制秩序,危害公民身体健康。法院对该案的及时判决,是对新型毒品快速有力的打击,特别是对于向未成年人售毒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让人民群众尤其是未成年人及时认清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客观危害与法律后果,自觉抵制毒品诱惑,杜绝侥幸心理和冒险意识。

执业医师贩卖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案

案例:2018年9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谢某某明知他人回购药品用于贩毒或吸毒,多次将从安徽海王皖南医药有限公司进购的27箱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每箱100瓶、每瓶60ml,共含可待因153.9克),以每箱人民币4000元至450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陈某某、万某某、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以赚取差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身为执业医师,明知是列入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精神药品而多次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积极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0元。结合被告人谢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5000元,对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该案中的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具有较强的镇咳作用,是生活中较为常见的药品,也系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属于“毒品”范畴。长期大剂量使用会使人产生快感、幻觉及心理依赖,过渡滥用可导致抽筋、神志失常、中毒性精神病、昏迷、心跳停止及呼吸停止引致窒息死亡,产生和吸毒一样的效果,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被告人谢某某作为执业医师,本应利用自身医学知识积极抵制毒品,却为不法分子的高利所诱,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

产业化毒品犯罪案

案例:2020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汪某某等人从上家以每箱人民币600元左右的价格购买含有γ-羟丁酸的饮料“水”300箱(品名为零动强化型维生素饮料,每箱24瓶,每箱中有1至9瓶含有γ-羟丁酸成分),以每箱人民币880元至1400元不等的价格贩运给同案犯被告人戴某等人及下家(另案处理),被告人戴某等人及下家明知汪某某贩运的是含有γ-羟丁酸的饮料“水”仍为其提供场所存放、帮其跑腿并收取毒资。

2020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胡某、吴某某多次受被告人戴某、汪某某的指使通过自己的微信为其收取毒资,在扣除好处费后,将剩余资金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被告人戴某、吴某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某等4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以牟利为目的,多次贩卖、运输含有γ-羟丁酸成分的饮料“水”,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戴某等3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以牟利为目的,多次贩卖含有γ-羟丁酸成分的饮料“水”,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胡某、吴某某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转账方式转移资金,其行为均已构成洗钱罪。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对各被告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重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人,共处罚金人民币21.5万元。

典型意义:此案是该院审理的首例“贩毒+洗钱”产业化毒品犯罪案件,也是首例贩卖运输含有新型毒品“γ-羟丁酸”的案件。“γ-羟丁酸”是国家规定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通常是一种无色无味的液体,常被不法分子制成合成毒品“神仙水”“迷奸药”。该药品与酒精等其他中枢神经兴奋剂合用时可出现恶心、呼吸困难甚至死亡,社会危害极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了对从洗钱犯罪的惩罚力度,将“自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本案中毒品犯罪与洗钱犯罪并发,法院同步惩治上下游犯罪,斩断毒品犯罪的资金链条,摧毁毒品再犯罪的经济基础,彰显了法院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坚定决心。(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