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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相撞致伤人 非机动车事故责任人赔偿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7-10 15:53:58

广德讯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6月28日,笔者从广德县法院获悉:广德市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约24万元。

经查,2022年,刘某驾驶四轮电动车在广德市某国道调头时与宁某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宁某九级伤残。经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该起事故刘某负全责,宁某无责。事故发生后,宁某受伤到广德市中医院治疗,住院35天,花去医疗费1.4万余元。刘某先行支付了部分护理费与医疗费。后宁某将刘某与其保险公司起诉至广德法院,请求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5.14万余元。

刘某辩称,自己的四轮电动车与原告的二轮电动车未发生直接接触,原告的骨折并非两车碰撞导致的;并且其在保险公司处有保险,请求法院让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刘某依法承担。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本案案由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并非保险合同纠纷,且保险公司承保的并非车险而是代步工具组合保险,此保险的赔偿对象是被保险人刘某,原告宁某无保险赔偿金请求权。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宁某向法院申请对其因交通事故伤后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予以司法鉴定,刘某也向法院申请对宁某受伤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为:宁某受伤与该起交通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宁某因交通事故导致的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本次损伤后的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宁某不负事故责任,该责任认定准确,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已支持的责任认定确定刘某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对于宁某、刘某均称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法院认为本案系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即为侵权责任纠纷,而刘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系保险合同关系,为另一层法律关系,故对保险合同关系在本案中不作处理。经计算,扣除刘某已支付的部分,宁某的合理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车辆维修费、误工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为24.36万余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沈天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