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人民币10万元,期限半年,未规定借款利息。半年后,甲公司依约向乙公司还款10万元,但乙公司拒不接受,要求甲公司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请问企业间借款未约定利息的,还需要支付利息吗?
读者:范红梅
范红梅读者: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非金融机构的法人之间有相互的资金通融行为,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借款方主张利息的,应当不予支持。借贷行为本质上是合同行为,合同履行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支付利息,应当认为双方已经达成不支付利息的合意,按照法律规定,视为没有利息,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利息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本期信箱由江苏省连云港市岗埠法院宣传中心李德勇、李坤晓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