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宋女士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后被派往一家钟表厂进行零件加工,约定月工资为3300元。钟表厂刚好接了生意,每天加班一小时,加班费为每天50元,钟表厂表示,加工总量达到一定数额的员工每天还有额外的100元奖金。宋女士干劲十足,每天加班,总量也超额。发工资时,宋女士发现自己的加班费和应得的奖金都没有。厂里说宋女士的工资是按派遣协议发放的,协议中并无对加班费和奖金的规定。请问钟表厂的说法对吗?
读者:吴浩
吴浩读者:工厂的说法不对。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应与用工单位的其他职工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即同样条件下享受同样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支付加班费和奖金也是福利待遇的内容之一。用工单位在实际组织生产的过程中,为促进生产效率,增加经济效益,制订职工奖励办法、奖励机制是非常普遍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是用工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该钟表厂作为实际用工单位,应当向宋女士支付加班费和相应的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