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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求职 遭遇工伤不能要求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7-11 15:19:47

编辑同志:我在入职一家公司时使用了我双胞胎姐姐的身份证复印件,并按照她的信息填写了登记表格等。公司遂将我录用并办理工伤保险。岂料,我遭遇工伤后,相关部门却以我“冒名顶替”为由拒绝给予工伤待遇。请问:我能否要求公司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读者:肖芸芸 

肖芸芸读者:你不能要求公司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即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有关的基本情况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这些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等具有区别于他人的基本信息。与之对应,劳动者以虚假身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承担,应以双方是否存在过错来确定:一方面,如果因劳动者提供虚假身份,导致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的工伤保险关系无效,在用人单位已履行必要的审查义务,不存在疏忽大意等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应当为自身的欺诈行为“买单”。但基于劳动者已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伤待遇中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由于不因工伤保险关系无效而影响,用人单位仍应承担。

本期信箱由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廖春梅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