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于今年6月25日取得了大学毕业证书。此前的4月8日,我为了就业利用学校停止上课的机会,入职到一家公司实习,公司已经按照同岗位员工的工资标准向我发放工资。请问我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是从我取得大学毕业证书后开始建立,还是从4月8日起建立?
读者:汪莉莉
汪莉莉读者:应从4月8日起建立。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即在校大学生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是其只是“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并不包括以就业为目的获取劳动报酬并以之维持生计的情形。你进入公司的目的并非为了参与社会实践,也非为了勤工助学,而是为了建立劳动关系,为了获取赖以维持生计的劳动报酬,加之不是利用业余时间,故确定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不能依据上述意见。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