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下夜班途中路遇不法分子对一骑车女子实施暴力抢夺,遂上前制止并最终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公安机关。在与不法分子搏斗过程中,我的头面部及手臂多处受伤,政法部门认定我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并发文表彰。事后,我要求申报工伤时被公司以并非在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受伤为由拒绝。请问,该理由成立吗?我该如何维权?
读者:王兵
王兵读者:公司的理由不成立。通常情况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工伤必须符合“三工”要求,即职工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但该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又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依据这一规定,当路遇不特定公众正在遭受不法侵害而身处危险境地时,您非因法定职责,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挺身而出制止犯罪后果的发生,不仅是践行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更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具体体现。因此而受到伤害的,不论是否发生在工作场所、是否由于工作原因,都应当视同工伤,享受工伤待遇。故此,在用人单位不同意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下,您可以在受伤之日起1年内,自行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