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案件。谢家集区纪检监察、税务部门等70余名干部旁听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淮南亿万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淮南东辰实业总公司全资子公司,2007年7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王某被任命为淮南亿万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2014年,亿万达公司决定将本公司经营的部分矸石对外承包,王某具体负责矸石对外承包事宜。王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与黄某(另案处理)私下协商,以黄某名下某装卸服务部及某商贸公司名义,分别于2014年12月、2016年3月、2016年6月,先后与亿万达公司签订矸石承包合同。
在承包期间,王某投资10万余元,黄某投资180万元。王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参与经营,以亿万达公司的名义无偿借用某电厂旧灰场作为经营矸石生意的场地,并安排其妻兄汪某负责矸石堆场现场管理工作、安排其弟媳杨某负责公司矸石销售财务工作。杨某按照王某要求管理矸石销售收入,不定期将矸石利润打入王某和黄某指定的银行账户。经核实,王某分得利润445万余元,黄某分得利润530万余元。在调查期间,被告人王某亲属退缴445万余元,黄某退缴452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有公司的副总经理,利用职务便利,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控辩双方围绕犯罪事实、证据、性质认定等方面进行质证和辩论,被告人、辩护人的相应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由于案情复杂,法庭将择日宣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记者 唐欢 通讯员 肖启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