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小伙网购虚假宣传商品 法院调解卖家“退一赔二”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7-17 14:35:09

网购收到的商品与购买时卖家描述的信息不符,卖家是否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权?7月12日,记者从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成功调解一起网购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退一赔二”调解协议。

小伙钱某因家庭装修需要,在某短视频平台的直播间看到一款宣称具有二级水效的智能坐便器,出于对节能环保的关注,钱某又查看了产品的详情页也标明是二级水效,于是果断下单购买。2022年11月14号收到货后,钱某发现产品质量极差,未发现其产品上张贴有水效标识,而且外包装也没有任何产品和厂家信息,咨询商家后强调该产品具有二级水效,但是至今未收到该产品的水效标识。钱某因与商家沟通协商无果,诉至法院,以商家的销售行为构成消费欺诈为由,要求被告商家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对案件是否构成“消费欺诈”争议较大。经查,商家销售的智能坐便器产品型号并未经过水效认证,却在直播间的商品详情页声称二级水效。后期,客服回复客户也称产品是二级水效,存在欺骗消费者情节,相关行为都体现商家在主观上存在恶意欺诈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适用该条款的构成要件之一是经营者实施了欺诈行为。所谓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

钱某从某短视频平台的直播间内购买智能坐便器一台,双方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钱某购买的坐便器经查询并非直播间宣传的二级水效,据此可认定该商家已经构成欺诈,依法应当赔偿钱某购买商品价款三倍的损失。

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尽快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轻诉累,经征询当事人意见,双方同意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法官多次通过电话、微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进行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退一赔二”调解协议。(记者 唐欢 通讯员 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