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某公司承担了一项技术革新项目,公司遂邀请了国内知名学者皮某担任该项目的负责人,并与皮某就工作内容以及报酬等事项进行了商议,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该项目开发完毕以后劳动合同自动终止。后该项目开发完毕,效果十分理想。请问双方在依约自动终止劳动合同后,公司是否要因劳动合同解除,给予皮某经济补偿?
读者:何小妍
何小妍读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皮某完成项目开发的任务,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也因此终止。依法,除劳动报酬外,皮某应当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