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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法院:偷渡境外实施“杀猪盘”网络诈骗,14人获刑罚!
来源:张天树 沈若愚 江新年 阅读量:10000 2023-07-18 11:28:40

近日,砀山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偷渡国境至缅甸,并进入当地诈骗团伙、集团参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告人王某等十四人因犯偷越国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且追缴违法所得。

2020年4月,被告人王某等14人相约先后乘坐飞机从江西省南昌市飞往云南澜沧景迈机场,后在边境“蛇头”的带领下,通过徒步、爬山或坐车等方式躲避检查,非法偷渡至缅甸。

被告人王某等14人非法偷渡到缅甸境内后即进入“春哥”的诈骗公司。该诈骗公司按照公司管理模式进行运作,设有业务组、财务组、技术组、客服组及后勤组,通过“杀猪盘”式诈骗方法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被告人王某等14人被安排在该公司的各个业务小组,刘某某任组长,王某总负责。

熟悉业务后,王某等人按照公司的要求将自己包装成“成功人士”,使用公司发放的手机、电脑通过某交友软件添加境内居民为好友,按照公司提供的诈骗话术被害人聊天培养感情,在取得对方信任后诱导被害人在诈骗公司设定的投资平台上“投资”,对有“投资”意向的被害人再由组长或上级管理人员进一步实施诈骗(先让客户获利,在客户投入资金达到一定量后诈骗走客户资金,使客户无法提现,即所谓“杀猪盘”)。上述十四名被告人赴境外诈骗窝点的时间累计均超过30日。上述十四名被告人主动或被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各自的主要犯罪事实。审理中,各被告人退缴了违法所得和预缴纳了罚金。
法院审理认为,十四被告人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偷越国境罪;上述被告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团伙,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一年内赴境外诈骗窝点时间累计均超过30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上述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一人犯两罪,应予数罪并罚。同时考虑到自首或坦白、主犯或从犯、立功、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及预缴纳罚金等量刑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

电信诈骗害人害己,一方面,面对金钱和感情诱惑,我们要擦亮双眼,提高防范意识和能力,避免被骗;另一方面,我们应当自觉抵制“出国淘金”等诈骗违法犯罪行为,切勿以身试法。

近年来,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代表的新型违法犯罪活动愈演愈烈,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境外作案屡禁不止,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砀山法院聚焦案件审理工作,加大惩处力度,深入推进普法宣传,着力推进以案促建,在打击整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彰显司法担当,守护人民群众的“钱袋子”。(张天树 沈若愚 江新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