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公司为了节约成本,要在一个月后将厂址从市区搬迁至外地某县。在搬迁之前,我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由于公司新址所在县的社保待遇标准低于市区,我不准备与公司续订劳动合同。我在离职时能否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读者:姚文娜
姚文娜读者: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法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据此,在以下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是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二是单位同意续订,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社保待遇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属于劳动条件之一。本案中,尽管公司不是恶意降低你的社保待遇,但事实上你一旦与公司续订,社保待遇势必降低,所以你在离职时有权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期信箱由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潘家永律师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