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小李在我家做保姆,工作内容包括卫生清洁和买菜做饭等。一天,小李不听我的劝阻,执意要站在椅子上打扫卫生,结果不小心摔下,造成左小腿骨折,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1万余元。请问,小李是否该自行承担损失?
读者:晓华
晓华读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时,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要根据双方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各自的过错程度,来确定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这样,可以避免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随心所欲。认定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应主要从提供劳务方的谨慎注意义务是否履行,是否按照操作规范操作,以及接受劳务方提供的劳动保护是否适当、工作场所是否符合一般安全标准,指示是否得当等方面进行审查甄别。本案中,小李明知站在椅子上打扫卫生具有危险性,而且你也作了劝阻,所以,小李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你只需适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