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是一名泥瓦匠,经常在县城多家装修公司揽活打零工。近日我从视频中看到高温天气应为施工人员发放高温津贴,便咨询工程队老板。老板解释说我们不是固定人员,临时用工不发放高温津贴。请问,老板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吗?
读者:王常有
王常有读者:关于高温津贴,《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通常情况下,劳动者享有高温津贴需要满足劳动关系、高温和岗位三个条件:即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室外35℃以上和室内33℃以上;常见的岗位有室内高温电焊工、室内厨师、室外修路员工、装卸工、露天环卫工人、外卖骑手等。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高温津贴一般适用于存在劳动关系前提下,是属于劳动者的工资组成部分。而您在各个家装工程中打零工一般属于劳务关系,因此不享有高温津贴待遇。
本期信箱由山东省昌乐县法律援助中心张兆利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