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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附着物补偿 不同于青苗补偿费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7-21 14:42:41

编辑同志:某园林公司租赁了某国资公司土地,双方约定:该土地征收时对某园林公司在土地上投入的设施,一律实行零补偿。后该园林公司在租赁土地上种植了大量观赏树木,建造了部分看护用房等设施。现遇到政策性征收,请问根据约定,对园林公司投入的设施不补偿,那么园林公司种植的那些树木是否也不用补偿?

读者:徐传英 

徐传英读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青苗补偿费,是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结合《土地管理法》和本案合同的约定,征收时对园林公司投入的设施可以实行零补偿,但对青苗费,应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补偿,以维护租赁土地方的合法权益。

本期信箱由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黄冬松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