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一起刑事再审案件,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对于此类案件,一般认为,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也有人认为,应当按照一审普通程序审理。请问对于发回重审的刑事再审案件,是否应列入审判监督程序?
读者:陶小琳
陶小琳读者:刑事案件再审发回重审,主要是指上级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再审后,将案件发回原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等对再审发回重审后的案件没有明确规定。作为现行有效的司法指导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印发《关于刑事再审工作几个具体程序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审[2003]10号)第一条曾明确规定:因此类案件在性质上属于再审案件,对生效裁判再审发回重审的,应由审监庭重新审理,编立刑再字号,依法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2015年3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人就民事案件“规范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提高审判监督质量效率”答记者问时指出:“再审发回重审案件并非是另起炉灶重开张,而应该是原有诉讼程序的继续。刑事案件再审后发回重审也应作此理解。”可见,对于发回重审的刑事再审案件,应当列入审判监督程序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