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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借款人和收款账户持有人不一致 还款责任由谁承担
来源:张安 沈梦馨 阅读量:10000 2023-07-24 14:14:10

借款人指示出借人将借款汇入他人账户,借款人违约后,出借人将收款账户持有人列为被告,账户持有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近日,泾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陈甲与陈乙系朋友关系。2022年2月13日,陈乙因以沈某为名义的贷款即将到期为由向陈甲提出借款30万元,并约定借期1天,利息6000元。陈乙向陈甲支付了6000元,陈甲于2022年2月14日依照陈乙的指示将30万元汇入沈某的账户。借款到期后,陈乙未按约定还款。2023年3月7日,陈甲将陈乙与沈某一并诉至泾县法院,请求沈某偿还借款本金29.4万元及相应利息,要求陈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甲与陈乙商定了借款数额、借期、利息,陈甲按照陈乙的指示将借款汇至沈某银行账户,陈甲与陈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陈甲无证据证明其与沈某有借贷的合意、达成借款合同,且陈甲与沈某不相识,汇款时未会面,也未通过其他联系方式就借款事项进行过沟通。陈甲陈述曾通过委托人与沈某沟通借款事宜,该院认为,案涉借款数额较大,该陈述不符合常理,陈甲与沈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能成立。陈甲与陈乙之间亦非陈甲诉称的担保关系,而是借贷关系,因陈甲未举证证明其与陈乙之间单独订立了书面保证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存在借款合同中的保证条款,故陈甲请求陈乙承担保证责任的意见不能成立。因陈甲诉请的本金和利息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判决陈乙以借款人的身份返还陈甲借款本金294万元,并支付自2023年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四倍计算的利息;驳回陈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后,陈甲上诉至宣城中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款人由于个人银行账户异常等原因要求出借人将借款汇入第三人账户的情况并不罕见,然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以款项交付为成立条件,出借人应借款人要求向他人汇款时,应当注意留存相关转账凭证、聊天记录、欠条等能够证明真实借贷关系的证据,避免陷入借款无法追回的窘境。此外,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广大群众作为银行账户持有人应当加强法治意识,拒绝出借银行账户,以免产生经济纠纷,甚至涉及刑事犯罪。(张安 沈梦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