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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不辞而别 伤残就业补助金应支付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7-24 16:28:08

编辑同志:我因工落下八级伤残,治疗终结回到公司上班三个月后,不想再在该公司上班,但又担心公司拒绝我离职,选择了不辞而别。事后公司接受了我的离职,但以此为由拒绝向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黄丹丹 

黄丹丹读者:公司的做法错误。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指出:“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上述规定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作为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没有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与原因加以限制。公司不能因你不告而别,不支付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且依法你不辞而别也不符合不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法定情形。

本期信箱由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黄冬松和江西兴国县人民法院颜梅生、廖春梅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