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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明入职 已发放的工资公司可依法索回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7-24 16:28:33

编辑同志:一家公司高薪招聘某职位员工时,明确提出需要博士学位以上及相应工作经历。李某伪造了学历和工作经历证明前往应聘,获得该职位,并与公司签订了聘用合同,获得了公司一次性发放的100万元年薪。后事情败露,公司要李某走人并退回100万元年薪。请问公司能否索回已发放的工资?

读者:何依依 

何依依读者:李某与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属无效。劳动合同法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李某伪造学历证明、工作经历,隐瞒根本不符合应聘条件的真相,侵犯了公司的知情权,致使公司基于对李某的错误认识,违背真实意愿与李某签约,李某的行为构成欺诈,依法其与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属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指出:“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鉴于李某的过错,李某应赔偿公司所受到的损失即退回巨额工资。李某已付出的劳动,可以参照公司里与李某学历、能力、业绩、考核等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后,从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