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被告人郑某因涉嫌诈骗,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量刑建议适当,对郑某从宽处理。一审宣判后,郑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检察院以郑某上诉表明其认罪动机不纯,一审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不应再适用。请问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读者:周润华
周润华读者:司法实践中,存在审查起诉阶段控辩协商不充分、量刑建议不适当以及一审法院对自愿性及量刑建议审查不严的现象,所以,对被告人的上诉权应当受到尊重和保障,二审法院应注重发挥纠错功能,确保认罪认罚案件的公正处理和法律的统一适用。 对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坚持全面审查和依法裁判原则,发现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原判量刑适当的,应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于检察机关因被告人上诉而提起抗诉的,二审法院也要坚持全面审查和依法裁判原则,经审理后发现一审裁判认定事实、证据采信、适用法律和量刑均无错误的情况下,应当依法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不能仅因被告人就量刑提出上诉就简单否定认罪认罚情节,也不能仅因检察机关抗诉就一律加重被告人刑罚。